山东立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2022-09-23 18:50:34 阅读次数:262

9月2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4条,分别从源头管理、通行治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也是当前治超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条例》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审验、改装、维修、检测、报废回收等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对货运车辆拼装、非法改装进行联动处理,着力解决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客户要求“量身定做”货运车辆,造成“大吨小标”的非法改装、拼装问题。

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源头单位应当建立货物装载和配载制度、公示法定标准、安装称重和监控设备、如实计重检测、保存信息等,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为了进一步固化联合执法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二是实行驻站联合执法和流动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探索跨省治超联动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为了强化治超执法规范化,《条例》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设置、设施配备和检测程序提出具体要求,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的选点要求、公告时间、执法程序进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货物运输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以及明显标志。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告。”并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或者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法驶入禁行区域;逃避、干扰检测的其他行为。还分别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卸载、分装、保管以及查处车辆停放作出规定,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保护公共和个人财产安全。

“利益驱动、无序竞争是导致超限超载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合理确定运输价格、避免恶性竞争是治理超限超载的关键之策。”石晓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利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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